114.12.01 函轉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三、四期造地工程」因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及已訂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相關配合辦理事項一案,詳參附件,本會協助公告會員詳參。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函 (184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5-11-28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4.11.19 有關 內政部 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儘速安裝本署審驗核可之即時追蹤系統(GPS)並持有本署核發之審驗核可證明,以避免工程出土延宕,以致停工情事發生,詳如說明,本會協助公告會員周知。 114.12.01 民國113年4月17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15條第1項第1款,業經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令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本會協助公告會員詳參。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