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8.01 「非都市土地設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暫置場作業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15年7月24日以台內國字第115080849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 函 (12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6-07-24 發佈於 法規及函釋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5.08.01 為辦理工程重機械及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編管作業,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宣導並周知所轄工程重機械所有權人及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配合 115.08.01 有關新竹縣政府建築工程於申請使用執照核發時應檢附「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列證明文件」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運完成證明文件」,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詳如說明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