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8.01 有關新竹縣政府建築工程於申請使用執照核發時應檢附「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列證明文件」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運完成證明文件」,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詳如說明 新竹縣政府 函 (7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新竹縣政府 發文日期: 2026-07-28 發佈於 法規及函釋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5.08.01 「非都市土地設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暫置場作業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15年7月24日以台內國字第115080849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115.08.01 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有關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執行方式疑義」1案,本會協助公告轉知會員。 » 返回頂部